(2017)新22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寇学鹏与被执行人罗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学鹏,罗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寇学鹏,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罗正刚,男,1962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奇台县。申请执行人寇学鹏与被执行人罗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正刚应支付寇学鹏案款60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寇学鹏要求被执行人罗正刚应给付案件款609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罗正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罗正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