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包日考与朱仲湖、吴满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日考,朱仲湖,吴满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477号原告:包日考,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仲湖,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吴满圆,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包日考与被告朱仲湖、吴满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自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仲湖、吴满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日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仲湖、吴满圆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仲湖、吴满圆承担。事实与理由:朱仲湖、吴满圆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5日,朱仲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4.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多次催讨,朱仲湖拒不还款,故具状起诉。朱仲湖、吴满圆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朱仲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包日考借款4.9万元。2014年10月5日,朱仲湖补具借条一份。此后,朱仲湖未支付任何款项。另,朱仲湖、吴满圆于2012年7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案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朱仲湖向包日考借款4.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包日考可随时主张还款,朱仲湖应予归还。包日考诉请主张的利息,属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朱仲湖、吴满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朱仲湖个人债务,包日考主张朱仲湖、吴满圆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仲湖、吴满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日考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80元,由被告朱仲湖、吴满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夏盛人民陪审员 林全法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毛庆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