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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有才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有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有才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友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60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有才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有才,职务不详。被告:黄友才,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才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友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0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