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玉玫与王群军、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玫,王群军,马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0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玉玫,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群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玉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玉玫与被执行人王群军、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玉玫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92965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玉玫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马玉英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纬一街曲江6号小区4号楼10804号住宅房产。嗣后,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2017年4月18日,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陕正衡房评报字(2017)第166号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4月12日的市场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586000元,建筑面积单价为11542元/平方米。5月2日,申请执行人孙玉玫与被执行人王群军、马玉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群军、马玉英愿意以查封房产抵偿双方债务。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王群军、马玉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孙玉玫支付的款项合计为1350789元,该查封房产银行按揭贷款未清偿463344.83元,申请执行人孙玉玫愿以查封房产作价1814133.83元抵偿债务,银行按揭贷款由申请执行人孙玉玫负责清偿,自此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201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025号执行裁定书,将查封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玉玫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