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仲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61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龚仲秀,刘建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仲秀,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志,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建立,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