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9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申请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款7000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