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潘道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潘道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42号原告: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黄河人家2幢6-702。法定代表人:刘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道迁,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道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馨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