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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勇与被告王猛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王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960号原告王志勇,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猛,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原告王志勇诉被告王猛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审 判 员  王波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孟晨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