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勇与被告王猛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王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960号原告王志勇,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猛,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原告王志勇诉被告王猛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审 判 员 王波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孟晨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