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玉敬与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敬,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16号原告:陈玉敬,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杨光,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敬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