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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玉敬与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敬,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16号原告:陈玉敬,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杨光,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敬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