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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8602民初9号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二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之,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南岳区方广路一中对面一号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罗雄平。原告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广州瑞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还租赁的商业网点并支付拖欠的拖欠租金及管理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1776.5元。衡阳喜乐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租赁房屋的所在地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双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