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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35号原告:熊某某被告:喇某某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