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35号原告:熊某某被告:喇某某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