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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九金与被告谢大玉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金,谢大玉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987号原告:杨九金,男,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茂县.被告:谢大玉,男,生于1953年,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九金与被告谢大玉互易纠纷一案,原告杨九金以被告谢大玉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无需进一步诉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九金撤回对被告谢大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九金负担。审判员  杨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成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