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220号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朝阳路北侧明珠苑A区大门口3楼。法定代表人杨桂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淑萍,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张建林,男,现年59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