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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任琼玉与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琼玉,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琼玉。被执行人昆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任琼玉2017年2月15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