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戊英、黄瑞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戊英,黄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陈戊英,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莫兰福,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莫代福,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莫德排,男,1978年3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源头镇金井村委金井村117号。身份证号:4523301978********。被执行人黄瑞新,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申请执行人陈戊英与被执行人黄瑞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330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戊英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30执19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艺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