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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2栋,组织机构代码:74835159-9。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乡东台村,组织机构代码:56113888-6。法定代表人高鹏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肖福海,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刘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6月25日止的垫付款732524元、违约金293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0304元及本案执行费10018元。但被执行人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刘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刘敏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万罡商砼工贸有限公司、肖福海、刘敏的应得收入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