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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4-2号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某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乙,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公司经理。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浙江宁波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利芬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