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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笑平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笑平,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828号原告:胡笑平,女,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38561578,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方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笑平与被告上海杰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胡笑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胡笑平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