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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丁淑芳与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芳,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周毅,赵立欣,王从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15号原告:丁淑芳,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毅,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立欣,男,约39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从妮,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芳与被告青岛东亚联合文化艺术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建华、周毅、赵立欣、王从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