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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小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小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32号罪犯牛小妮,又名郑晓娜,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小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牛小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农历1月至2013年9月份,牛小妮虚构身份,以能帮助他人找工作,上军校,购买便宜房为由,分别骗取侯某某现金30000元、陈某某75000元,毕某168000元,后在侯某某的催要下,牛小妮退还侯某某30000元,其余赃款挥霍。罪犯牛小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小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小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