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李陇鹏、郭世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李陇鹏,郭世辉,蔡生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47号原告: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53-63号嘉璐佳园2号20﹟商铺。法定代表人:叶金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陇鹏,男,庆阳市人,居民。被告:郭世辉,男,庆阳市人,农民。被告:蔡生广,男,庆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李陇鹏、郭世辉、蔡生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兰州咿呀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穆 宏审 判 员 段宏军人民陪审员 孙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