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7352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原告陈伟的妻子。被告:黄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陈伟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黄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600元,合计金额306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讼来院。被告黄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4日,被告黄伟向原告陈伟分别出具一张《借条》和《收条》,其中《借条》载明“今借到陈伟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圆整)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属实。”等内容,《收条》载明“今收到陈伟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圆整),属实。”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伟提交的《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陈伟与被告黄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陈伟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为证,且被告黄伟未予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伟与被告黄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出具《收条》就原告履行出借义务进行确认后,在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况下,其应自原告起诉催告后及时返还借款3万元,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被告黄伟负担(因原告陈伟已预先支付,该款由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