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谷美燕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美燕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75号罪犯谷美燕,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谷美燕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以(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美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谷美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美燕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