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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励与杨海、杨光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励,杨海,陈兆华,杨光模,杨道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09号原告刘励,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海,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兆华,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光模,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道菊,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励诉被告杨海、杨光模、陈兆华、杨道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励承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