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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仁秋与李灯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秋,李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仁秋,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灯香,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秋与被执行人李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灯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以(2017)川1527执315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灯香、汪付荣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镇××东路×段××号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0号、201×××××0-1号,建筑面积723.27㎡),该房屋目前处于评估拍卖程序中。期间,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王仁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