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海斌与王菲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斌,王菲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415号原告:赵海斌,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沈佳萍,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菲菲,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斌诉被告王菲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一豪?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