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建明申请罗大跃、邓冬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明,罗大跃,邓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明。被执行人罗大跃。被执行人邓冬芳。申请执行人黄建明与被执行人罗大跃、邓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罗大跃、邓冬芳偿还黄建明146030元,并负担受理费1253元。因被执行人罗大跃、邓冬芳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黄建明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经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