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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陈可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陈可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39号申请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111号千禧佳福小区商住楼6-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368249433。法定代表人:夏雨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彪,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可朝,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诉被告陈可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