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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盗窃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刑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贺某某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利蓉审 判 员  黄 渝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尚 月书 记 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