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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国元与佘友云、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元,佘友云,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元。被执行人佘友云。被执行人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79号。本院在执行彭国元与佘友云、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佘友云、怀化市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佘友云名下房产,经过三次流拍后以第三次流拍价952470元以物抵债。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