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夷山捷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武夷山捷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65号原告: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马大庆,总经理。被告:武夷山捷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法定代表人:温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捷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杭州墨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