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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18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朱某,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昱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