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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周,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天水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红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第二项内容对涉案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的第一项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460号案件中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快乐审 判 员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