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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冉启斌与曾伟阎鸿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大越,阎泓均,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启斌,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傅大越,男,生于1986年12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阎泓均,男,生于1985年12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曾伟,男,生于1983年12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启斌与被申请人傅大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4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傅大越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曾伟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9264.25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阎泓均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1810.57元。申请人冉启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6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伟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89264.2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傅大越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阎泓均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61810.5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