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俊红、孙战伟等与郑州磴槽企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红,孙战伟,郑州磴槽企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79号原告:李俊红,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住登封市。原告:孙战伟,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郑州磴槽企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华汇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3163481U(1-1).法定代表人:袁占国,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或者拆除重新装修,如果不能及时修复或装修过后依然无法使用,请求解除合同;2,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俊红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孙战伟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确定。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俊红、孙战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