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龙志强、冼殿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龙志强,冼殿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初8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71号。负责人盘仲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浩海,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职员。被告龙志强,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冼殿毅,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龙志强、冼殿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被告已结清借款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琪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