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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媛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4450号反诉原告: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4号楼1层A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29211411。法定代表人:陈超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反诉被告:陈媛媛,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反诉原告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因与反诉被告陈媛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正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反诉被告陈媛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荣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陈媛媛立即拆除违规装修的阳台铝合金窗,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陈媛媛向正荣公司购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正荣·御品世家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以及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正荣公司依约将上述商品房交付给陈媛媛使用,并交付了《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第10点明确规定: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负荷堆放物品;第12点规定:空调安装位置应统一,使用空调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后陈媛媛申请开始进行装修,并承诺将严格依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装修工作,但是陈媛媛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却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用铝合金窗将阳台封闭。江西正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多次通知陈媛媛进行整改,陈媛媛均置若罔闻,拒绝整改。2015年11月8日,正荣公司也发送告知函通知陈媛媛整改,但陈媛媛仍未予整改。由于陈媛媛的违规装修行为还导致正荣公司开发的“正荣御品世家”项目迟迟无法通过规划验收,整个项目至今均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给正荣公司的工作开展造成巨大的影响,也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业主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冲击,并造成部分业主起诉正荣公司,要求办证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八条第3点约定:保修期内,因买受人违反《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进行违规装修、拆除、改建等而发生房屋质量问题的,由买受人自行承当相应后果和责任,且买受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正荣公司认为,陈媛媛无视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违规装修,经通知后仍然决绝整改,其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其应当及时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自行将违规装修的物品拆除,恢复原状。同时因为陈媛媛的违规装修行为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进程,给正荣公司及其他业主造成巨大的损失。本院认为,正荣公司与陈媛媛虽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负荷堆放物品;第12点规定:空调安装位置应统一,使用空调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现正荣公司已将涉案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正荣·御品世家第5幢12层1201号商品房交付陈媛媛管理使用,故正荣公司诉讼请求陈媛媛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正荣(莆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元招审 判 员  陈雨坤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