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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候振家与李春英、焦健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振家,李春英,焦健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候振家,男,汉族,58岁。被执行人:李春英,女,汉族,38岁。被执行人:焦健臣,男,满族,41岁。申请执行人候振家与被执行人李春英、焦健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李春英、焦健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候振家林木损失7782.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春英、焦健臣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英、焦健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不知去向。经查,被执行人李春英在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乌林支行南岗子分理处有存款2300.00元,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将该存款扣划至蛟河市人民法院帐户并支付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振家;被执行人焦健臣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春英、焦健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春英、焦健臣尚欠赔偿款5482.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春英、焦健臣不知下落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