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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泽惠与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惠,远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4号申请执行人徐泽惠,女,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所地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县县长。本院依据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鄂05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徐泽惠申请,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泽惠与远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远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远安县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远安县人民政府异议成立,并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鄂05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案(2017)鄂05执4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泽惠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