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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锦利与振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利,原振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90号原告:王锦利,现住白山市。被告:原振斌,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锦利与被告原振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原振斌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锦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