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锦利与振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利,原振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90号原告:王锦利,现住白山市。被告:原振斌,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锦利与被告原振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原振斌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锦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