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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超、李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李建设,闫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建设,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闫丽辉,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李建设、闫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李建设、闫丽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李建设、闫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