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樟根、曹杨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樟根,曹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江樟根,男,1975年9月12日,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曹杨晖,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江樟根与被执行人曹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杨晖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30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协调做双方工作,被执行人曹杨晖偿还部分欠款计人民币1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杨晖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杨晖在万年县陈营镇长宁路长宁小区6号1栋1单元107室与李梦瑶共同拥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04,面积:86.68㎡,产权人登记为:曹杨晖、李梦瑶),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债权人,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杨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