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其锋与吕寨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锋,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其锋,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土坡乡西周行政村小刘庄。被执行人: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刘其锋与吕寨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皖临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其锋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寨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皖临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