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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史顺利诉被告张跃进、孙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顺利,张跃进,孙鲜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737号申请人:史顺利,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张跃进,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孙鲜平,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住孟津县。原告史顺利诉被告张跃进、孙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顺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跃进、孙鲜平位于孟津县城建设南路生产公司家属院1幢106号房依法查封。担保人洛阳圣集蓝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豫CKF2**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吴宏松以其所有的豫C003**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跃进、孙鲜平位于孟津县城建设南路生产公司家属院1幢106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史顺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