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瑞与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李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480号原告:刘瑞,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护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候雄(系原告丈夫),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亚龙,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榆林市司法局干部,系榆阳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推荐。原告刘瑞与被告李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瑞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