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合肥世杰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合肥世杰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42号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用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世杰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天达路。法定代表人:李士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世杰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刚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乐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