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翟丽霞、宋喜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翟丽霞,宋喜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翟丽霞,女,1987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夏县瑶峰镇大候村四组新建路14号。现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姬杨路东侧水榭花都第4幢2单元7层20701号。被执行人:宋喜楼,男,198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郝口村三队21号,现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姬杨路东侧水榭花都第4幢2单元7层207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翟丽霞、宋喜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翟丽霞所有的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姬杨路东侧水榭花都第4幢2单元7层207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陵字第2013030707**号),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