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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天生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纠纷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天生,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2行初7号原告田天生,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毅,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田天生诉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纠纷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田天生因被告沅陵县沅陵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天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天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天生负担。审判长  万新华审判员  瞿 哲审判员  周恒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