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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秋秀、彭爱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秀,彭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秀,女,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彭爱清,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陈秋秀与被执行人彭爱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爱清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