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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张学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584号申请人: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荆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0977306R。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69号五一粮油农副综合批发市场内B二区53、55铺面,注册号450105600357162。被申请人:张学法,男,196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69号五一粮油农副综合批发市场内B二区53、55铺面。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后,申请人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被申请人张学法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2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XX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鄂H×××××,车辆识别代码:LDCT81141D2179233,发动机号码:1937303,品牌型号:东风标致牌DC7164TLCA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新学大米经营部、被申请人张学法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品牌型号东风标致牌DC7164TLCA小型轿车,车牌号鄂H×××××,车辆识别代码LDCT81141D2179233,发动机号码193730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慧 更多数据: